李XX与雷XX合作办理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以个人账户时常有经济往来。双方也确实对款项未经过完整核对。李XX和雷XX对公司经营产生了分歧,最终李XX要求雷XX支付借款金额。
李XX找到我,我替其分析逻辑关系,在繁杂的转账记录中明确款项的最终往来,并结合支付宝和微信的转账情况进行判断分析。并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在起诉之前判断对方的可能诉讼方案是极为有利的。因为本案被告就是提交了诸多打款记录,为了验证其已经偿还了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多偿还的借款。
法院认定了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采纳了律师关于款项的分析,最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2018年4月19日到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206条: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