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予补签的情形屡见不鲜。围绕补签行为是否豁免二倍工资责任、支付期限与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文结合浙江省的司法指导意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体系化梳理与分析。
一、补签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豁免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确立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义务及一个月宽限期,第八十二条则设定了违反该义务的惩罚性法律后果——支付二倍工资。从规范目的看,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倒逼其规范用工管理。
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其违法状态的纠正,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纳入书面合同规范框架。然而,补签的合同效力仅向未来发生,不具有溯及力。其不能改变“自用工超过一个月起至补签前”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处于违法状态的事实。
因此,浙江省的实践明确,补签不免除已发生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
责任期间的计算节点清晰: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合同的前一日止。补签日期通常以合同落款日期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倒签日期规避责任。
实务中,确有部分案件落款时间、聊天记录等可综合直接认定用人单位补签/倒签,从而支持在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但也有部分案件在主张二倍工资时因缺少相关证据来证明补签/倒签,从而无法认定补签/倒签,无法支持双倍工资。
二、二倍工资支付期限的法定上限:11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二倍工资支付的截止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合同的,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二倍工资的支付月数上限为11个月。
其法理在于,当违法状态持续满一年时,法律拟制了一个补救措施——“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此拟制订立的发生,在效果上等同于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从而使得“未签订合同”这一违法事实得以终结,与之挂钩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相应停止。因此,劳动者主张第13个月及之后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三、仲裁时效的性质认定与起算规则
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属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其性质不同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决定了其仲裁时效的适用规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此一年时效限制。鉴于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性质,其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
浙江省的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时效起算点:从权利人可以确定、无争议地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即“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该起算规则符合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也为劳动者行使权利提供了明确的预期。
四、结论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消除既往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对应期间的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主张此项权利,需牢记其仲裁时效仅为一年,并从特定事件发生之日起算。
所以一些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可就不支持了,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请及时维权。当然~毕竟是惩罚性的赔偿金,部分劳动者在沟通过程中也会体现并不想主张的意向,也尊重各自选择。
郑章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