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与面试之后,如何准确判断一位人才是否真正适合企业、符合岗位需求,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仅仅依赖于所谓的“试用期”来做出判断。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由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深入,错误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极其错误的做法。
为了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应当重视事前预防。在未经过充分评估和预防的情况下,企业随意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劳动关系,无异于将赔偿金直接摆在员工面前。
因此,在试用期内,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合法、有效且切实可行的试用期录用标准,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与保障。这些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并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查。
例如,某公司在试用期内设定了明确的迟到早退标准,即不超过3次。如果新员工在短时间内多次违反此标准,公司可以依据此标准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标准明确且员工已签字确认,这种处理方式既合理又合法,员工通常也会接受。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录用标准或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可能面临更多的争议和纠纷。比如,某公司制定了勤勉尽责的录用标准,但由于该标准过于主观且难以量化,当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时,很容易引发双方的主观判断不一致和争议。
因此,一份合法、有效且切实可行的试用期录用标准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判断员工是否适合岗位需求,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一建议,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顺颂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