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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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行为是赠与还是消费?

作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2026-03-17

打赏这个行为不仅仅出现在直播,甚至包括内容平台、短视频平台、游戏平台、社交平台等。那在这么多打赏的行为下,如何判断打赏行为是赠与行为又或是消费行为?不同的行为认定直接影响款项返还与否。

有些客户在打赏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出现家庭矛盾、资金紧张、心理变化、白嫖可能性等),以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接受打赏的一方返还款项,司法实践都是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呢?

第一步必然是判断打赏行为的性质。

打赏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性质,不同性质对案件走向影响非常大。

(一)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也就是消费

认定角度:一般常见于短视频平台打赏,而短视频平台打赏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用户(也就是消费者)、主播以及平台运营方。

用户根据个人喜好,通过平台以人民币购买或充值获得虚拟道具,该情形下平台获得了金钱,用户同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关系;

用户在浏览短视频、直播等过程中,通过虚拟道具向主播打赏,借此获得情绪价值(如主播关注、其他用户关注、主播表演内容等),该行为属于明显的消费属性;

而主播将所获得的虚拟道具通过平台设定的标准兑换成报酬,平台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主播与平台之间也存在网络服务关系。

综上,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行为应被认定为消费。

(二)认定为赠与合同

认定角度:主播通过短视频或直播行为,向不特定用户表演或提供情绪价值,即使是未打赏过的用户也均可自由进入、退出直播间,主播的直播或短视频内容本质上是无偿提供,并未要求浏览的用户支付任何对价报酬等。

在前述情况下,用户的打赏行为完全取决于其单方意志,而打赏用户主动将其通过购买/充值的虚拟货币赠送给主播,并不要求主播提供任何义务或对价,此时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而实务中,即使是同一个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也并非一成不变,都可能出现赠与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混同,也可能存在先消费后赠与等各种情形,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和相对应的合意,并结合用户、主播的特殊身份判断。

郑章章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执业至今承办过多起专业案件,形成了一专两辅的执业方向。在办案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9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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