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这个行为不仅仅出现在直播,甚至包括内容平台、短视频平台、游戏平台、社交平台等。那在这么多打赏的行为下,如何判断打赏行为是赠与行为又或是消费行为?不同的行为认定直接影响款项返还与否。
有些客户在打赏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出现家庭矛盾、资金紧张、心理变化、白嫖可能性等),以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接受打赏的一方返还款项,司法实践都是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呢?
第一步必然是判断打赏行为的性质。
打赏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性质,不同性质对案件走向影响非常大。
(一)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也就是消费
认定角度:一般常见于短视频平台打赏,而短视频平台打赏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用户(也就是消费者)、主播以及平台运营方。
用户根据个人喜好,通过平台以人民币购买或充值获得虚拟道具,该情形下平台获得了金钱,用户同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关系;
用户在浏览短视频、直播等过程中,通过虚拟道具向主播打赏,借此获得情绪价值(如主播关注、其他用户关注、主播表演内容等),该行为属于明显的消费属性;
而主播将所获得的虚拟道具通过平台设定的标准兑换成报酬,平台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主播与平台之间也存在网络服务关系。
综上,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行为应被认定为消费。
(二)认定为赠与合同
认定角度:主播通过短视频或直播行为,向不特定用户表演或提供情绪价值,即使是未打赏过的用户也均可自由进入、退出直播间,主播的直播或短视频内容本质上是无偿提供,并未要求浏览的用户支付任何对价报酬等。
在前述情况下,用户的打赏行为完全取决于其单方意志,而打赏用户主动将其通过购买/充值的虚拟货币赠送给主播,并不要求主播提供任何义务或对价,此时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而实务中,即使是同一个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也并非一成不变,都可能出现赠与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混同,也可能存在先消费后赠与等各种情形,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和相对应的合意,并结合用户、主播的特殊身份判断。
郑章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