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还原】
A公司主要从事电商业务,通过“某直聘”途径招聘了运营助理B,经过面试洽谈后,给该助理B邮箱发了录用通知书(俗称“offer”),承诺给B每月底薪8k,根据店铺实际销售额再另外给予1%提成,年底最后一个月发双薪(也就是13薪)。
B入职后,A公司同B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6K,根据店铺实际销售额给予1.5%提成,且未就13薪予以约定。
后B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的8K+1%提成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以哪个为准?
【法律规定】
录用通知书目前没有法律对其有所约束,但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误区——认为以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为准】
这个误区的描述比较拗口,其实笔者就是为了表达,不能简简单单认为以哪一份为准,而是要就具体内容进行“比对”。
就以情景中的B为例,B的固定月薪从8K调整为6K,提成从1%调整为1.5%,肯定是后签订的优先,也即劳动合同为准。
但关于13薪的约定,录用通知书有,但劳动合同没有,而劳动合同如果明确写不适用13薪,那必然是改变了之前的约定,以最新为准;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及,那应当以双方有约定的部分为准,对于13薪这一项就单独适用了录用通知书内容。
再或者,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适用《录用通知书》,那即时录用通知书有13薪的约定,也不能适用。
总结:后者优先于前者,有约定的优先于无约定的,明确选择的选择优先。
【警示】
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跟劳动者予以明确说明并注明应适用哪者,应就录用通知书中所载全部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