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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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278人看过

情景还原

A公司主要从事电商业务通过“某直聘”途径招聘了运营助理B经过面试洽谈后给该助理B邮箱发了录用通知书俗称offer),承诺给B每月底薪8k,根据店铺实际销售额再另外给予1%提成年底最后一个月发双薪也就是13)。

B入职后A公司同B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6K,根据店铺实际销售额给予1.5%提成且未就13薪予以约定

B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的8K+1%提成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以哪个为准

法律规定

录用通知书目前没有法律对其有所约束但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误区——认为以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为准

这个误区的描述比较拗口其实笔者就是为了表达不能简简单单认为以哪一份为准而是要就具体内容进行“比对”

就以情景中的B为例B的固定月薪从8K调整为6K,提成从1%调整为1.5%,肯定是后签订的优先也即劳动合同为准

但关于13薪的约定录用通知书有但劳动合同没有而劳动合同如果明确写不适用13那必然是改变了之前的约定以最新为准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及那应当以双方有约定的部分为准对于13薪这一项就单独适用了录用通知书内容

再或者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适用录用通知书》,那即时录用通知书有13薪的约定也不能适用

总结后者优先于前者有约定的优先于无约定的明确选择的选择优先

警示

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跟劳动者予以明确说明并注明应适用哪者应就录用通知书中所载全部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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