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还原】
A公司是笔者的客户,人事部门招聘都是会先给劳动者发录用通知书(俗称“offer”),但A公司最近碰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A公司招聘了部门主管后,人事部门跟该主管沟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主管告诉人事:“不签,你们发的offer已经写清楚了待遇,没必要再签”。经多次沟通无果,人事迫于无奈向笔者咨询应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误区——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A公司当时咨询时,说“郑律师,是他自己不愿意签,我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吧,现在招人也不容易......”
很多公司都会陷入这样的误区,认为公司已经依法做了,是劳动者不签,那公司就可以继续用工,不需要赔偿两倍工资。但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就像上一段法律规定中,很多公司人事行政只知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这个情况的约定,从而作出了错误判断,导致公司承担了损失。
【怎么办?】
(1)劳动者拒绝签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跟本案中的主管一样的理由还是以不识字不签等各种理由拒绝,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当保留该证据;
(2)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合同,不签的要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这里不用担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起诉,但单位还是要支付他已经工作部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