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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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公司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8日|分类:公司法 |693人看过

前言

夫妻作为股东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子并不少见而现在企业欠款的情形也愈来愈多这时债权人在起诉时总会想我能否要求他们夫妻一起承担这笔债务

很多人会说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时候可以这么主张两个不行依据是公司法63

如果按照这个观点去起诉直至最终执行很可能只是挂了一个执行案件而已对于实现债权没有任何帮助这时我们要考虑要求两夫妻一并承担债务是否具有可行性

结论

当作为股东的两夫妻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以广州2017年的一起买卖合同为例该起案例中法院多角度分析了为何夫妻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就做一名“搬运工”与大家分享下法院的裁判要旨

其实法院认定的根本依据仍然是公司法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份判决分别从股东人数公司权利主体财产混同以及法律社会效果四个角度分析说理

1、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上夫妻公司”必然是有且仅有两夫妻作为股东这类公司虽然人数并非一人但俗话说夫妻本一体并非空穴来风而实践中“夫妻公司”虽然是2个股东但实际的股权只有一个该公司也是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管理权也由夫妻共同享有所以大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当然并非绝对

2、公司权利主体

公司的权利由谁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分割也就是只要还属于夫妻关系共有关系就仍然存续而公司的出资获利均归于共同财产公司的权利由夫妻享有所以夫妻系基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下享有公司的唯一股权

3、财产混同

本身“一人公司”的连带清偿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夫妻公司”同样财产来源单一控制权单一难以避免发生财产混同所以“夫妻公司”也应适用“一人公司”的责任制度

4、法律社会效果

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但同“夫妻公司”发生纠纷时却得不到有力保护一人公司的财产来源单一控制权单一所以法律对其增加了责任制度而本质上一样的财产来源单一控制权单一的夫妻公司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天然缺陷

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指向了两个股东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倘若按照有限责任制度来认定“夫妻公司”的责任制度与民法的公平原则明显相悖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参考案例案号:(20170115民初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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