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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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约定自动续约是否有效?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3012人看过

前言

直播公司与主播签订协议时一般会将合约期限约定在一至三年左右但同时90%以上都会就自动续约进行约定

其实从公司角度考虑他们的最初约定的合约期限其实类似于磨合期培养期公司希望通过这个期限去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签约但又担心主播在合约到期后跳槽所以就出现了大量“期限+续约”模式的合约

这种情况下关于续约的约定是否有效就尤为重要

常见模式

协议中自动续约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无任何前提条件到期前公司未提出终止的自动续约

2、无任何前提条件到期前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如均未提出则自动续约

3、在满足前提条件下到期自动续约

分析

对自动续约是否有效要考虑条款内容以及签约时所尽到的提示注意义务上述第一种模式因所要求的履行义务较为严格较多公司往往会忽视相关义务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较大概率被认定为条款无效其他两种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多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模式主导权在直播公司这种约定限制了主播的续约选择权可被视为格式条款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就该格式条款通过合理方式提示主播注意这种格式条款就会以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无效那自动续约的目的则无法达成

这种模式下主播如不愿续约也应当提前向直播公司告知不续约告知不续约的期限和方式可参考公司提出终止的期限和方式)。

第二种模式是到期前给予了双方续约选择权这种模式必然没有任何问题但从商业角度考虑这种模式的使用率并不高它并没有给直播公司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第三种模式该种模式是预先设定前提条件一旦满足该前提条件到期自动续约这种与前两种最大的区别是将到期的续约选择权在签约时予以明确各自都无权任意放弃或限制对方

从目前对接的所有主播类合作协议运营协议等以及为我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所提建议都是按照第三种模式去落实自动续约的事项这种模式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商事活动中也有其突出优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粉丝量带货量甚至于可以约定净利润等这既保证了直播公司可以与有潜力的主播续约也可以保证主播客观去判断签约的公司为其带来的收益从而更好得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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