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直播公司与主播签订协议时,一般会将合约期限约定在一至三年左右,但同时90%以上都会就自动续约进行约定。
其实从公司角度考虑,他们的最初约定的合约期限其实类似于磨合期、培养期,公司希望通过这个期限去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签约,但又担心主播在合约到期后跳槽,所以就出现了大量“期限+续约”模式的合约。
这种情况下,关于续约的约定是否有效就尤为重要。
【常见模式】
协议中自动续约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无任何前提条件,到期前公司未提出终止的,自动续约。
2、无任何前提条件,到期前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如均未提出则自动续约。
3、在满足前提条件下,到期自动续约。
【分析】
对自动续约是否有效要考虑条款内容以及签约时所尽到的提示注意义务,上述第一种模式因所要求的履行义务较为严格,较多公司往往会忽视相关义务,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较大概率被认定为条款无效;其他两种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多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模式:主导权在直播公司,这种约定限制了主播的续约选择权,可被视为格式条款,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就该格式条款通过合理方式提示主播注意,这种格式条款就会以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无效,那自动续约的目的则无法达成。
这种模式下,主播如不愿续约,也应当提前向直播公司告知不续约(告知不续约的期限和方式可参考公司提出终止的期限和方式)。
第二种模式:是到期前给予了双方续约选择权,这种模式必然没有任何问题,但从商业角度考虑,这种模式的使用率并不高,它并没有给直播公司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第三种模式:该种模式是预先设定前提条件,一旦满足该前提条件到期自动续约。这种与前两种最大的区别是将到期的续约选择权在签约时予以明确,各自都无权任意放弃或限制对方。
从目前对接的所有主播类合作协议、运营协议等,以及为我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所提建议都是按照第三种模式去落实自动续约的事项,这种模式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商事活动中也有其突出优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粉丝量、带货量,甚至于可以约定净利润等,这既保证了直播公司可以与有潜力的主播续约,也可以保证主播客观去判断签约的公司为其带来的收益从而更好得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