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某施工单位将其承建的某还建楼工程粉刷部分分包给自然人贾某某,贾某某又转包给易某某,最后由炳某某组织农民工具体施工。该粉刷项劳务费总计为人民币1800000元,粉刷施工过程中已付劳务费一半左右,余下部分一直拖欠未付。
经过一上午的磋商、计算,最后确认拖欠的农民工劳务工资为880000余元,并确定了协议的基本内容。提前与各个承包商、包工头联系,询问款项落实情况,督促他们想方设法筹集资金,积极履行承诺。7月7日,贾某某按期支付了协议中承诺的农民工欠薪372664元。【调解结果】1.贾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前给付劳务工资372664元(由建设单位监督支付);2.易某某于7月7日前给付劳务工资359343元;3.易某某于9月1日前退付保证金150000元;4.以上劳务工资如贾某某、易某某逾期未付,由建设单位从贾某某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农民工方。本案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贾某某,贾某某又通过口头协议将工程转包给易某某,最后由农民工头炳某某具体承接,属于无效的约定,但是该工程已经由炳某某组织施工,且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炳某某等有权要求易某某给付人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