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案例,薛某和他的长子均是某工地木工班组民工,薛某骑摩托车载着儿子在去工地干活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薛某是在去阿拉尔某公司工地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算是工伤(亡),应该按工伤死亡标准给与赔偿。
死者家属称:死者是骑摩托车带儿子去工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薛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属工伤,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同时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司法途径解决。某公司项目部认为:一是根据交警部门的出警记录,此次交通事故的案发时间是14:45,而工地的上班时间是16:00,死者从家去工地的路程骑摩托车最多十分钟,从时间上不符合常理;二是死者从家去工地的线路,并不是去工地的最近路线,不应认定为上班的合理路线;三是若要按工伤赔偿,必须经劳动部门认定,不愿意赔偿对方70万元。
经事实调查组向工地木工班组长了解,薛某已在工地持续工作了2个多月,至事发上午,薛某依然在工地干活,薛某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工地木工工种实行计件制,根据工作量来核定当月工资,虽工地规定了上下班时间,但存在个别工人提前上班备料的情形,因而项目部认为死者上班时间不符合常理不成立。同时,调查组走访了事发现场和小区物业,证实了薛某家属的辩解意见。死者薛某以往去工地的行驶路线是从小区正门出发向南行驶再往西行驶,但事发当日,由于小区正门施工道路封堵,薛某从南侧门出发,向西行驶应为最佳路线,但由于以往习惯,薛某在向东转弯行驶至以往路线的过程中,与他人机动车发生碰撞。法律咨询组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进行咨询,称死者与公司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死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薛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既然是在去工地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且死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属于工伤,按工伤标准赔偿。公司法律顾问建议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调解结果,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薛某死亡赔偿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