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案例,某村村民郑某筹建的农民工装修工程队伍务工。经人介绍,郑某认识了分包人雷某,雷从其老乡薛某手中转包了商用房装修工程。两人认识后,郑某和雷某就所分包的装修工程达成口头协议:由郑某的工队装修此楼工程;该房的主体粉刷每平方米为13元。同时还约定,先由分包方雷某预付承包人郑某工队生活费用22200元,其余工程款项待工程结束,由分包方雷某验收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协议达成后,雷某先行预付了郑某等人的生活费。到2014年10月3日,该承包工程全部竣工,分包人雷某委派党某(雷某委派的领工人)验收合格后,与郑某核算了该工程的平方面积及应支付的工程款。经郑某多次催要,雷某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剩余的7万余元迟迟不付。郑某只好多次寻找薛某(该工程总承办人)了解情况,薛某言明,已将整个工程款付给了雷某,让郑某向雷某索要。薜某和雷某相互推脱,致使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兑现。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郑某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10月3日结算清单一份,证明自己工队所装修的房屋面积大小;提供2015年2月份与被告雷某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虽然被告雷某与原告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对该承包工程的事实、结算清单、证人的结算行为等表示承认。同时对口头约定每平方多少工钱及经过结算后的拖欠数额均已认可,就是不想支付全部工程款7万余元,只想支付5万元的事实。另外,证明约定了清偿的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一次性结清5万元。
被告雷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仅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辩论阶段,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某等人劳动报酬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雷某承担。案件宣判后,被告未上诉。至此,原告等20余人的劳动报酬终于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