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王某,女,今年41岁。王某在某中学上班,工作岗位为餐厅保洁员。王某与该中学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用人合同。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该中学上班,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该中学也没有为王某交纳养老保险。2016年2月14日,该中学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王某辞退。
王某认为某中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可青铜峡市某中学认为王某属于临时雇佣人员,用人单位只有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的义务,而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责任。王某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她与某中学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合同,但就业局只为她交纳了一年的养老保险。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某中学上班,工作岗位没发生变化,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中学也没有为她交纳养老保险金。现在她要求市某中学支付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1000元及因迟延交纳养老保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13000元。
某中学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王某在公益岗位两年期间剩下一年的养老保险即2018年的按规定应由就业局承担,该学校不承担;青铜峡市某中学一次性支付王某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