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2016年1月25日凌晨,当事人李某某的丈夫李某在某公司值班时,因突发疾病死于公司一楼卫生间。经查明,2015年10月1日死者李某与高台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李某死亡时正在高台县某公司值班,系该公司正式员工。
当事人李某某认为死者李某是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按工伤死亡补助标准进行赔偿,要求高台县某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共计72.6万元。某公司董事会认可李某属于工伤死亡,但因李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超过承受范围,双方不肯退让,因此争执不下。律师说明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双方赔偿数额的标准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死者儿子的抚养费和死者母亲的赡养费计算有出入,律师也现场进行解答:因死者儿子已经满18岁,故他的抚养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死者母亲已72岁,在赔偿范围内,但赔偿年限有出入,双方当事人商量之后,同意死者母亲的赡养费按五年计算。律师计算完之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赔偿标准没有异议。
【调解结果】1.高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陆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685000元)。2.2016年1月25日先行支付伍仟元现金,剩余陆拾捌万元由高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死者李某2015年10月1日与高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死者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死者家属和亲友的闹访,干扰公司的正常营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案例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便利性、时效性和联动性,从案情发生到签订调解协议历时三天,极大地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处理成本,使双方都可以安心过春节。同时律师的参与,在本案例中起到无可比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