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曹某,平日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主要靠在工地打零工补贴家用。2017年6月,曹某在某公司打零工时,不幸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桡神经不全损失”。曹某在医院治疗一个半月后出院,出院后其右手完全丧失功能,无法劳动。
在承办人的帮助下,曹某分别作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并对曹某停工留薪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医疗费做出了评估。承办人帮助曹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定石泉某公司承担曹某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经过承办人据理力争,石泉某公司同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曹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临时工”曹某与石泉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中曹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则需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不同。(2)主体地位不同。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本案中曹某与用人单位虽没有劳动合同,但根据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定期向曹某发放工资并有曹某领取工资的签名,曹某曾因事请假履行了请假手续,与曹某同在工地务工的工友证明曹某在工作期间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等事实,证明曹某在工作期间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紧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