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2020年6月某日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梁某某在上班期间,因胸口疼痛,突发疾病,送某医院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之妻杨某接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后,从湖北省前来处理善后事宜。杨某认为,其丈夫梁某在疫情期间因复工复产被公司召回工地干活,从事挖隧道工种,属特殊高危作业,劳动强度大,因劳累过度而导致病亡,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梁某的亡故申请工伤认定或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某公司认为,梁某系本公司临时人员,因突发疾病死亡,与本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仅愿意补偿家属部分损失。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梁某家属提出意见:亡者梁某系湖北籍因亡者系少数民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应该土葬,不同意尸检。若进行尸检,尸体难以保存,加之离家较远,难以运回安葬。梁某配偶杨某表示,梁某现年46岁,家庭状况为贫困户,在疫情复工复产期间被公司召回工地干活,从事工种属特殊高危作业,挖隧道的劳动强度大,因劳累过度而导致病亡,请求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或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坚持为厘清事实、划分责任、确定死因,建议亡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病因。若病因与亡者劳动强度大,劳累过度导致病亡,存在侵权行为,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争议的5个焦点:1.梁某的病亡与该公司有无直接因果关系?2.梁某的病亡申请工伤认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该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该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家属多少费用?5.双方各应承担多少责任?
次日,调解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并对当日梁某突发病时在场的人员及带班人员逐一进行了询问,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调解员了解到梁某系该公司临时工,事发当日早上,梁某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本人向带班队长请假,准假后又给梁某200元钱让梁某去看病,但梁某却回宿舍休息,并未去医院看病。直到事发当日晚21点左右,在宿舍起床时突发疾病,工友及时将其送往麟游县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调解员通过调取某医院的抢救病例以及诊断证明,证实了上述诊断结果。通过调查了解,该土建建筑工程公司虽属某企业单位,但由于高速公路土建部分属特殊高危作业工种,人员流动性大,该公司在用人时,体检把关不严,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各种社会福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20年6月某日,调解员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以及查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分析意见:1.某公司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梁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在用人时体检把关不严,梁某病亡虽是在用工期间,但请假在宿舍休息,病亡与工作场所无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梁某的病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2.而梁某因身体不适,请假看病却回宿舍休息,病亡与认定工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形成工伤认定。3.梁某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所忽略,事发当日,没有到正规医院及时就诊治疗,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也是导致病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梁某父亲)人民币、女儿梁某某生活费人民币、配偶杨某某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