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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杨某某劳动争议案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263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例,原告杨某某与某人才服务公司于201947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在物业公司从事消防干事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51日至2020430日。20195月至7月原告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期间月工资3900元,从20198月起原告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工资降为3600元。以上期间被告未按规定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加班费。201910物业公司将原告工作岗位调至保洁部门,原告杨某某因此离职,故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某人才服务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

经与原告杨某某沟通得知,他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签订时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且只有公司留有劳动合同。在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通过质证得知,劳动合同中约定基础工资为1620元,与原告杨某某认知的3900元不符。公司主张每月3900元的工资是基础工资加加班工资加绩效工资,因此每个月工资是足额发放的。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庭经过审判认定每个月的法定节假日时间不同,是否是上班的日期也不同,不可能所发工资相同,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由单位单方制作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最终,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首先原告的工作更多带有值班性质,因此对原告要求的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其次按照每个月上班天数,以及劳动合同中关于周末双休的约定,不能补休的天数才是双休日加班的天数;最后支持了原告杨某某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五一、十一两天)。与此同时,因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从事的是消防干事的工作,但最后把原告调职至保洁部,且被告出具原告书写的辞职申请:“因被告把原告调入保洁部,原告腰不好无法胜任,申请辞职”。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大量的搜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是被告单方更改劳动合同,导致原告离职,因此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难点在于举证,虽然原告主张自己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后期为休息48小时)、主张自己的基本工资为3900元一个月(后期降为3600元一个月)、主张自己辞职的理由是被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把岗位调至保洁部,但以上主张都缺乏证据证明。原告只有发工资的转账记录和一份工作日志的复印件,上面记录内容也让人难以看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份工作的特殊性,工作性质即为24小时工作时间,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即意味着接受了他的工作时间,那么这种工作时间匹配的就是每个月发放的工资,该份工作是否像保安工作一样具有其特殊性,加班工资是否应该支持,怎样支持,这是需要法院去裁量的。这类型案例在实践中属于少数,法院也是做出了一个基石性的认定,对以后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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