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例,2019年5月15日 ,李某某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某的具体工作岗位为市场业务经理,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为2500。但是从用工之日起至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向李某某出具工资清单,明确支付工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支付工资3000,2020年1月20日支付工资4350元人民币。 孙某某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帐1000元。截止2020年5月1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拖欠李某某工资6350元。2020年5月、6月,原告通过微信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实际控制人向某某催收,但孙某和向某均置之不理。
律师决定先找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发现该公司已注销,无法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律师到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销材料,发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做出的承诺,承诺“公司无债务,若有虚假,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律师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孙某和向某某,但都无法联系上。律师认为李某某不仅可以要求孙某某、向某某对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还可以要求孙某某、向某某对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公司已注销的证据、公司系一人公司的证据、向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等。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2020年7月14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被告拒绝出庭,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孙某某、向某某对原告起诉金额(工资63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承担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