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徐某自2020年6月某日起,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间支付工资的80%。试用期间,公司认为该员工不能胜任现在工作,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徐某共计在公司工作12天,并提出以每天30元工资进行结算。徐某不认可,要求按照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工资进行结算,12天共2000元,公司认为徐某未通过岗前培训,按照公司规定不能按照口头协议进行支付工资。
2021年1月某日,徐某来到调委会,称自己从2020年6月某日起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开始工作,现在已经离职,却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自己与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多次沟通未果。在调解过程中,徐某称通过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员工,并且出示了网站上的招聘记录及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聊天的记录。公司经理杨某某对徐某陈述内容认可,称该招聘记录与聊天记录是其公司员工所为,但是杨某某辩称公司另有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内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如果不符合培训要求,可以辞退并且按照每天30元的工资进行支付。
该公司聘用员工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并且也有没有在招聘时告知徐某关于未能通过培训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同时随意开除员工、降低工资等行为也同样是不合法的。
公司经理杨某某称其公司员工上岗前都是有培训的,徐某的培训没通过,公司自然不能聘用徐某。徐某称口头协定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4000元,1月4周,自己在岗4周,要求公司给付2000元工资。公司经理杨某某称无法接受徐某所提金额,杨某某认为,徐某未通过考试,不能算正式上班,也不算试用期。
调委会工作人员告诉杨某某其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杨某某应协调其公司尽快完善制度,并提出可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每月,每月工作时间平均21.75天为标准。公司经理杨某某称愿意按照此标准计算,徐某工作12天,共计1200元。徐某同意调委会工作人员建议。
在该案例中,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在先,既没有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招聘时说明培训期未能通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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