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孕期劳动者合法权益
1.明确主体
我国目前在女性劳动者孕期权利保护方面的主体方面还不够完善,仅依靠个人、妇女组织及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是不够的。妇女组织对于维护女性劳动者孕期的合法权益,只起到一个协调和帮助作用,没有强制执行力;而相关的行政执法部分,由于职责划分的界限存在模糊的地界,部门间相互推诿,影响了维权的效率。因此我们需要在孕期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执行。
2.明确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不明确,在司法救济方面,通过民事诉讼手段或行政诉讼手段两各途径维权还存在适用上的问题,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事项又是不同的,相关法律对于孕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又不够完善,从而使得一些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其依据。对此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规则的适用,明确法定事由,让孕期女性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能够于法有据。
3.注重法律效果
在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间较长,导致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进而增加维权难度。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劳动法庭,这不仅可以缓解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处理案件的压力,减少积压案件的数量,还可以形成一套专门的劳动诉讼体系,使纠纷尽快得到法律的救济,提高救济效率。
4.现有程序的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保护女性劳动者孕期权利的程序方面的法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条文内容又过于笼统、概括,无法应对实际生活所面临的困境。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去引用关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判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维护实体平等是以维护程序平等为前提,所以程序平等,在对权利进行救济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对孕期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程序还需要通过不断地社会实践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