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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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延续性保护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77人看过


债权转让中,为保护债务人利益,禁止债权转让和维持债权同一性应相互衔接。受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务,但在金钱债权中存在一定例外,同时,债务人有权请求让与人或受让人负担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所有实体和程序抗辩都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的产生时点不受限制;即使受让人不知道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存在,该协议仍能约束受让人。债务人基于其接到转让通知前的法律原因取得对让与人的反对债权,且反对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与之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反对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交易产生的,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反对债权产生时间和履行期先后的限制。债务人对抗辩和抵销的放弃或确认不存在能够切断这种延续性保护,但有疑义时应当作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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