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西方社会发源,后引入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刺破/揭开公司面纱”,由美国法官桑伯恩在美国诉密尔沃基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开先河,其在该案中描述: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其具有独立人格。但当公司被用来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应该把公司视为人的集合,也即股东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我国学者1992年即对英美法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研究,见沈四宝、王俊撰写的《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在此之后,学者们也陆续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需要,该制度在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订时予以入法,即公司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与此同时,还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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