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将意定监护协议界定为委托合同,那么关于委托合同的原理以及这一典型合同规则,原则上均可适用,但须考虑意定监护的特别之处。《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享有事务管理权和法定代理权,从文义来看,意定监护人也应适用此条。但若回到意定监护的委托合同构造,委托合同给予受托人处理他人事务的“事务管理权”,但不一定包括代理权授予。但若意定监护人无代理授权,则其能够从事的活动范围极其狭窄,意定监护将失去意义。因此,各国立法上在确立意定监护时,都明确要求对意定监护人有持续性的代理权授予。可见,意定监护是通过意思自治,使监护人获得对于被监护人的事务管理权和代理权。关于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权亦可作相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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