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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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337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未与受伤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情形,虽然该文第二条所列举的“(一)、(三)、(四)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会提供。这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搜寻相关证据,例如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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