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部分共有人出售房屋产生的纠纷,其他共有人存在不参加诉讼、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种情形。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又存在原告起诉时已将其列为当事人、诉讼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等情形。实践中,其他共有人的诉讼地位认定规则亟待明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当其他共有人以部分共有人构成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与买受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权利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较难把握。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院需审查该共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权。由于处分行为的授权发生在共有人内部,买受人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因此,法院通过审查哪些事实形成心证,从而推定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过户及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认定?其他共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如部分共有人以全体共有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述各项责任的承担主体又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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