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的主要特点
无须经过仲裁与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等规定,对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持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即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再经过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
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人来说有很大好处,无须再经过之前的仲裁与诉讼过程,节省诉讼成本,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来说,则公证债权文书并无利益。实务中也往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即使是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7节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但至少仍必须经过该诉讼程序(时间会比一般诉讼程序快不少),如果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手续,则可以不再经过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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