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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88人看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总第224期)


【裁判摘要】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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