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