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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