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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844人看过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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