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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程序中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3117人看过

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由于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


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查询单等)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币种和账户类型;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还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应当一次提供完毕。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争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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