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交; 在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下,业主可拒交; 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费用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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