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证明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从事上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从事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
但在涉及变更工作地点、调岗、待岗、单位整体搬迁等情形,对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判断更为复杂,司法实务中一般会综合双方劳动约定、生产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工作胜任性、无不利性等因素认定上述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发生上述情形,劳动者要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在影响到工作正常开展时,及时表达需求,注意搜集证据,固定单位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相关事实。
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审查是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无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生存发展,通过双方利益衡量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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