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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27人看过


一、冷暴力的定义


一般认为冷暴力是指夫妻一方通过冷淡、轻视、疏远等方式对另一方漠不关心,长期不闻不问,敷衍或拒绝性生活,给另一方心理或精神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冷暴力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见,冷暴力并没有在立法层面被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三、相关司法判例研究


笔者检索到的司法判例,绝大多数法院均不支持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仅有下面一列判例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民终163号民事裁定书


王某1于2016年2月24日以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家庭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该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王某1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王某1的离婚诉讼请求;2016年11月14日,王某1再次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以双方未出现婚姻法确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1对该判决不服,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和冷暴力,双方之间存在语言暴力和冷暴力,王某2的日常行为给王某1精神上和心理上带来很大的压力,人身安全缺少保障。此种情形下,双方的矛盾并未能得到有效的缓解,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性,该案应当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9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四、结论


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冷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冷暴力只能成为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依据,冷暴力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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