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到底是借款、赠与还是合资购房?这个问题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界定,但是随着具体案情不同,仍然经常困扰着法官和律师。下面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和女方2003年结婚,2005年购房,男方的母亲吕某代两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产登记在小夫妻名下。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没有共同债务。
吕某在小夫妻离婚后,将小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夫妻共同偿还借款32万元。
吕某的证据有:2005年男方个人向吕某借款32万元的借条两张,案外人代吕某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记录等。
原告吕某认为32万元是借款,被告前儿媳认为是赠与。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发生分歧。
裁判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赠与,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原告借款时并无明确的借贷意思,借条是原告的儿子时候补签的,证明力比较弱。
3、借条载明的金额没有原告直接支付款项的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借款,理由是:
1、事后补的借条不影响法律效力,事后补借条很常见。
2、原告支付款项的用途是小夫妻用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被告前儿媳主张是赠与,应当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律师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
1、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款项用途是小夫妻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夫妻也认可款项用于购房的事实。
3、债权人已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4、认定大额财产是赠与关系应当慎重,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主张赠与的一方应当就赠与关系举证。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是赠与的意思表示。
5、一方父母为结婚子女出资购房,出发点是儿子儿媳是一家人,不成想一夜之间房子成了前儿媳的,父母毕生的积蓄成为别人的财产,于情于理也不应认定为是赠与。
法院判决结果,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32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