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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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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深圳离婚律师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人看过


最近电视剧《精英律师》大火,我们来看一个情节,男主的姐姐和姐夫关于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电视剧中的罗琦,将孩子藏匿起来,甚至更换了住址和学校,使得孩子的亲生父亲冀遇和奶奶无法见到孩子,父亲思女心切,跑去学校门口寻找女儿,却被当做了人贩子抓进了公安局,奶奶准备起诉罗琦。


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呢?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果离婚后双方就探视权问题发生分歧,首先要到法院起诉,取得胜诉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视权是高度人身性的,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强行让子女接受探视,但是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还探索出灵活的探视方式,只要能实现和促进离异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培养,都可纳入其中。既可以是直接探望,与子女近距离的接触,如见面、游玩、度假旅游、共同进餐等,也可以是间接探望,依靠各种媒介与子女进行交流,如互通书信(包括邮政通信、网络通信)、非会面通话交谈(电话、网络等各种形式的交谈)、通过第三者提供有关子女的文字、照片、录像信息、赠送礼物等。


另外,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应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结案标准,而不能以单纯的探望行为得到强制实现来衡量。只有当离异夫妻就孩子探望方式达成共识,或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裁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促使当事人履行后方可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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