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案号(2013)成刑医字第1号。
2013年,李X平精神病发作,用斧头把他的舅舅砍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李X平患精神分裂症。作案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对其行为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后来,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李X平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李X平实施杀人,严重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决对李X平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