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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离婚判决后他抗拒法院执行,藏匿女儿,被公安机关抓获!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79人看过


人民法院报5月29日消息,女方李某和男方饶某2018年进行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女儿暗中带走,拒绝接听女方及法院电话。离婚案中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女方,但男方拒绝执行,东躲西藏。

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山法院对男方采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但男方始终藏匿,不接听法院电话。后来法院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确认,男方将女儿带回老家上学,但无法确认具体是在哪一家学校就读。

此后,法院将这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男方饶某进行网上通缉,并于一个月后将男方饶某抓获。法官协同公安人员将饶某押解回鹤山。

收到饶某被捕的消息后,家属慌了,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将女儿交由女方抚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饶某的姐姐第二天就将女儿带到法院,交给女方。

饶某故意抗拒法院执行,态度恶劣,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案发后他主动将女儿交回,获得女方谅解,最后公安机关把强制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这个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律师观点

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抢夺、藏匿孩子,拒绝让另一方当事人抚养探视,这类事件频频发生。鹤山法院的做法大快人心,给藐视法院权威,故意抗拒执行的人敲响了警钟!

因此,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正确做法是:

1、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凭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视具体案情采取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抚养权探视权这类案件是人身相关,和财产类执行案件不同,不存在没有能力执行的问题(财产类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供执行的情况,而人身类执行案件不存在),关键是法院的执行力度问题,不同法院的执行力度差别很大。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对于故意藏匿孩子拒绝另一方探视抚养的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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