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男与陈某女2000年结婚,2004年购买上海市房产一套,登记在范某男、陈某女及双方之子范小某名下。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面约定房产归陈某女及范小某所有。
离婚后,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末,第三人武某起诉范某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这套房产,判决生效后武某申请强制执行这套房产。
2016年,陈某女、范小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随后这两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确认这套房产归陈某女、范小某所有。
一审法院观点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里面的约定,没有经过变更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两人的诉求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陈某女、范小某在庭审中认为,武某的行为涉嫌套路贷,不是善意第三人,但这是另一个案件的处理问题,不能作为执行异议案的理由。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