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案例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2014年登记结婚,女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总房款66万元,按揭贷款20万元,从2015年1月开始还房贷,2015年4月夫妻俩将房屋出租给别人,租金用来还贷。2017年5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女方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出租的租金收入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用来还贷,租金足够还贷,没有另外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因此房产不需要与男方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2015年4月以后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房屋没有出租,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三个月的还贷金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判决女方给付男方分割款5700元。双方不服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租金不属于房屋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2015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还贷均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最终改判女方支付分割款7万余元。
律师观点
核心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理学上讲,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母牛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贷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事实上,在民商事领域的实践中,将房产租金视为法定孳息的情形是非常多见的。显而易见,在判断房屋租金是否属于法定孳息的问题上,婚姻法和物权法再一次发生了冲突。
为什么婚姻法作出如此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苑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房租和贷款利息是不一样的,因为房产出租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出租房屋属于经营性行为。有些学者认为,要考虑婚后另一方的付出来区分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出租房产只由一方来打理,那么租金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吴晓芳法官认为,这种区分不利于保护婚后的财产权利,因为婚后一方进行经营时,另一方实际上也有间接的贡献。
因此,我国婚姻法对于个人财产有严格的限定,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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