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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该这样算!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282人看过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房产升值部分,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常识,相信很多人都已经清楚了。但是共同还贷具体该怎么算?实践中经常存在比较复杂的问题,今天讲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


张明(化名)与赵红(化名)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张明出首付购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017年张明起诉离婚,赵红同意离婚,并且表示这套房产虽然是张明婚前首付购买,但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此要求张明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明在婚前不仅付了首付,而且在婚前分三次将大额存款存入还按揭款的银行卡,此后每个月银行卡自动扣除按揭款,直到2015年11月这张银行卡的存款才用完。


2015年11月之后,这张银行卡上陆续有新的款项汇入,用于偿还贷款,到本案开庭前一共有4.7万元。


双方对按揭款的来源有分歧,张明认为按揭款全部来自其个人财产,而赵红认为自2013年10月结婚之后的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看法,认为2015年11月之前的还款都来自张明在婚前存入的大笔资金,属于张明的个人财产;2015年11月之后的还款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价格及升值后的价格,判决张明补偿赵红10万元。


李律说法:


法院判决非常正确,明察秋毫。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2015年11月之前的还款都来自张明在婚前的个人存款,因此属于张明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割。


而2015年11月之后的还款,虽然实际情形估计还是来自张明的收入,但是此时张明已经结婚两年,张明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房产价值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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