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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制度初探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6人看过

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焦点,法院通常判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这种安排,往往不能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未必有利。


一、轮流抚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予。


这是双方轮流抚养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轮流抚养的优点


1、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加有利。


轮流抚养使得父母双方抚养的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仅体现在抚养费上,而且体现出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可以减少单亲抚养和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影响。


2、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更容易接受,减少了矛盾。


避免出现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和子女之间的感情隔阂以及巨大的情感落差。


3、可以有效降低藏匿孩子、抢夺孩子以及双方都拒养孩子的情况发生,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


三、轮流抚养的现实困境


虽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加之老百姓不太了解轮流抚养的细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轮流抚养判决的案件非常稀少。


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轮流抚养的适用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明确。


虽然轮流抚养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并不适合,比如:一方身体条件、经济条件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在没有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法官及双方的律师可以进行适当引导,尤其是双方争夺抚养权矛盾激烈的案件中,用轮流抚养这一方式为解决抚养权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轮流抚养的协议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起止时间、教育费生活费的承担、探望权等问题。另外,在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抚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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