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与团队共同承办了这起涉及工伤十级、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历经案件梳理、证据搜集、仲裁立案、庭审抗辩等多个阶段,最终曲靖市马龙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两份裁决书,全面支持了我方核心仲裁请求,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劳动权益,现将本案代理全过程及办案思路复盘如下。
一、案件缘起:十年工龄职工遇多重权益侵害,委托维权寻求法律支持
本案当事人于 2015 年 9 月入职某食品企业,从事生产普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 年 12 月,当事人在工作期间调试设备时受伤,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企业虽为当事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始终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2025 年 11 月,当事人因企业长期拖欠 2025 年 10 月、11 月工资,且始终未补足社保缴纳缺口,向企业送达《被迫离职通知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对此予以拒绝,不仅否认拖欠工资的事实,还主张当事人系无故旷工构成严重违纪,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团队进行劳动仲裁维权。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深度沟通,梳理案件时间线、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合法性认定;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依据;三是拖欠工资的数额及支付义务;四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支付;五是企业是否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未缴社保损失、各类补贴等诉求,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明确举证要点及仲裁策略。
二、办案筹备:精细化梳理证据,精准制定仲裁请求与抗辩思路
(一)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是劳动仲裁案件的核心,我与团队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分维度搜集、整理、质证相关证据,确保每一项主张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主体及工伤伤残证据:搜集当事人身份证、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确认双方仲裁主体资格;整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当事人工伤十级的法定事实,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奠定基础。
工资及劳动关系证据:调取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个人收入纳税明细,核实当事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及企业拖欠 2025 年 10 月、11 月工资的数额;整理当事人入职以来的工作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年限为 2015 年 9 月至 2025 年 11 月,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提供依据。
劳动合同解除证据:固定当事人向企业送达《被迫离职通知函》的微信送达记录、企业的回函记录,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且解除理由系企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
反驳企业旷工主张的证据:针对企业提出的 “当事人连续旷工构成严重违纪” 的抗辩,协助当事人搜集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旷工行为,企业的抗辩无事实依据。
同时,对企业可能提交的证据进行预判,包括企业的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会议纪要等,制定针对性的质证意见,明确其证据瑕疵及证明力缺陷。
(二)精准计算仲裁标的,依法提出仲裁请求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精准计算各项仲裁标的,向曲靖市马龙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明确的仲裁请求:
确认当事人与企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裁决企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裁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265 元 / 月 ×7 个月计算);
裁决企业支付拖欠的 2025 年 10 月、11 月工资;
裁决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 10.5 个月计算,月平均工资 2872 元);
裁决企业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及各类补贴(后因举证问题,仲裁庭未支持,属合理诉讼风险)。
各项仲裁请求均明确计算依据、法律条文,确保标的清晰、于法有据。
三、仲裁庭审:针锋相对抗辩,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2026 年 1 月 7 日,曲靖市马龙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立案,2026 年 1 月 26 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企业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到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否认我方全部核心诉求,主张当事人系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等。针对企业的抗辩,我代表我方当事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认定:被迫解除合法有效,不存在旷工情形
企业抗辩称 “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当事人连续旷工构成严重违纪,社保缴纳至 2026 年 1 月,劳动关系仍存续”。对此,我提出:
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向企业送达《被迫离职通知函》,企业已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解除,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当事人不存在旷工行为,企业提交的考勤表无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旷工,其主张的 “旷工扣款” 制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扣减工资的依据;
企业为当事人缴纳社保至 2026 年 1 月系其单方行为,不能否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的事实。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支付义务
企业抗辩称 “当事人因旷工违纪导致劳动关系中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我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
当事人系因企业存在法定违法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定情形,并非企业所述的 “旷工违纪导致劳动关系中断”;
当事人被鉴定为工伤十级,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企业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 7 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支付义务系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免除。
(三)关于拖欠工资:企业应足额支付,无权单方扣减
企业抗辩称 “当事人主张的工资数额计算错误,且因旷工应扣减工资,实际应得工资为负数”。对此,我提出:
当事人提交的工资交易明细、收入纳税明细均系第三方机构出具,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拖欠工资的数额,企业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系单方制作,无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力低于我方证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主张的 “旷工扣款”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足额支付拖欠的 2025 年 10 月、11 月工资。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抗辩称 “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我提出: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企业仅为当事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该行为已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在企业工作年限为 10 年 2 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按 10.5 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按双方庭审认可的 2872 元计算,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明确。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具有法定出具义务
企业抗辩称 “劳动关系未解除,且若解除应载明‘旷工违纪’事由”。对此,我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提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企业应无条件为当事人出具证明,且无权单方在证明中载明不实的解除事由。
庭审中,我还针对企业提交的会议纪要、费用统计表等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部分证据系单方制作无证明力等问题,同时向仲裁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明确我方观点及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核心诉求全获支持,维权取得全面胜利
2026 年 2 月 6 日,曲靖市马龙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作出两份裁决书(马劳人仲案字〔2026〕2-1 号、马劳人仲案字〔2026〕2-2 号),仲裁庭经审理后,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当事人与企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7855 元;
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支付 2025 年 10 月工资 3055.73 元、11 月工资 1882.93 元;
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0156 元。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未缴社保损失、假期补贴、油费、送餐补贴等诉求,因当事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补贴约定,仲裁庭未予支持,该结果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谁主张,谁举证” 的规定,属合理的诉讼风险范畴,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
其中,马劳人仲案字〔2026〕2-1 号裁决为终局裁决,马劳人仲案字〔2026〕2-2 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或提起诉讼,裁决书将依法生效,当事人可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办案复盘:本案胜诉的关键要点与法律启示
本案作为典型的工伤职工结合欠薪、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取得核心诉求全获支持的结果,核心在于以下几点:
证据搜集的全面性与针对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精准搜集客观、有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核心证据,为仲裁请求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同时针对企业的抗辩,提前准备反证,有效驳斥对方的不实主张;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准确援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每一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情形,进行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确保仲裁请求于法有据;
庭审抗辩的针对性:庭审中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企业的各项抗辩意见,逐一进行有理、有据、有节的反驳,明确指出对方证据的瑕疵及法律适用的错误,同时向仲裁庭提交清晰、详实的书面代理意见,充分阐述我方观点,争取仲裁庭的采纳;
对劳动仲裁规则的熟练掌握:严格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举证规则、审理程序,提前预判案件审理中的各类法律风险,针对当事人举证不足的诉求,提前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确保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预期。
同时,本案也为广大劳动者及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
对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遭遇工伤、欠薪、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权益侵害时,应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材料、解除通知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确保各项主张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对企业而言,应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针对工伤职工,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不得通过虚构旷工、否认解除事实等方式逃避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律师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工伤职工的维权案件,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难、企业抗辩多等问题,需要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劳动者制定精准的维权策略。本案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最终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维权领域的律师,我们始终秉持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仲裁、诉讼代理服务,助力劳动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企业能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
邹占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