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占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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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 —— 精准辩护促成罪轻处理,被告人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邹占才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377人看过 举报

2026-02-12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邹占才律所: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委托与初步介入

本案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被云龙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本案被告人宁某某的委托后,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第一时间启动案件介入工作:一是前往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申请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体系与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二是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核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关键事实,了解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到案经过及自身意愿,同时向被告人释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相关事宜,缓解其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焦虑;三是与被告人家属沟通,了解其对民事赔偿的态度,为后续案件处理铺垫基础。

通过初步阅卷和会见,我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且案件已进入一审审理阶段,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制定辩护策略需兼顾刑事辩护与民事调解双重维度。

二、案件深度分析与辩护策略制定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对案件进行了精细化分析,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 **“先就罪质精准辩护 + 后就量刑充分说理 + 配合民事调解争取谅解”** 的综合辩护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1. 罪质辩护: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二级,但卷宗中各证据存在矛盾点 —— 证人证言对案发过程的描述不一致,部分证人证实被害人系在争抢椅子、拉扯过程中自身倒地磕碰受伤,被告人的供述亦表明其未主动实施殴打行为,仅为劝阻、争抢过程中的肢体接触,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明被害人的轻伤二级伤情系被告人的故意殴打行为造成。

  2. 过错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系主动挑起矛盾:本案案发起因是被害人与被告人核对工程量时因计量问题发生争议,被害人率先使用脏话辱骂、持物品砸向、脚踢被告人,主动挑起肢体冲突,后续的拉扯、争抢行为均源于被害人的过激行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行为是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 量刑情节:被告人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具有自首的潜在情节;二是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三是被告人始终表示若法院认定其有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四是被告人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具有赔偿意愿。

  4. 民事维度: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实现罪轻处理的关键: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被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情节,结合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促成民事赔偿调解、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能最大程度为被告人争取罪轻处理的空间。

基于以上分析,我确定了庭审辩护的核心思路:当庭就罪质问题发表精准辩护意见,指出公诉机关证据的瑕疵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同时重点论证被害人的过错情节,全面梳理被告人的从宽量刑情节;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推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以谅解书作为量刑辩护的重要依据,最终争取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罪轻处理,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案件受理后,云龙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庭审前,我完成了三项针对性准备工作,为庭审辩护和民事调解做好充分铺垫:

  1. 梳理辩护材料,制作详细的庭审辩护词:将罪质辩护、被害人过错、被告人从宽情节作为辩护词的三大核心部分,结合卷宗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列明证据矛盾点、被害人过错的具体表现、被告人各项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形成逻辑严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目录,辅助庭审质证。

  2. 沟通民事调解事宜,协调赔偿方案: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表达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同时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协商,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实际损失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拟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与被告人家属确认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确保赔偿能实际履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奠定基础。

  3. 再次会见被告人,进行庭审辅导:向被告人告知庭审流程、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审理顺序,与其确认庭审中需要陈述的案件事实,重点强调其主动到案、配合调查、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客观陈述,确保被告人的庭审陈述与辩护意见形成呼应,同时告知其民事调解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庭审现场的辩护质证与意见发表

本案庭审中,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两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围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民事调解三个核心阶段展开,我作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精准质证、据理力争,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法庭调查阶段:精准质证,指出证据瑕疵与事实矛盾

在公诉人举证环节,我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针对性质证意见:

  1. 指出多名证人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存在明显矛盾,部分证人证实被害人系自身倒地磕碰受伤,与被害人陈述的 “被被告人殴打致伤” 不符,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二级伤情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2. 对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提出质疑,指出被害人在陈述中刻意回避自身率先辱骂、动手的过激行为,其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重点举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系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同时提交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其系初犯、偶犯。

公诉人对我方的质证意见进行了答辩,但认可了被告人主动到案、无犯罪记录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激行为的事实。

(二)法庭辩论阶段:分层辩护,全面发表核心辩护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了详细的分层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1. 就罪质而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行为与伤情的因果关系存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肢体接触系因被害人率先挑起矛盾后的拉扯、争抢行为,并非被告人主动实施的殴打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仅为阻止被害人的过激行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伤情系自身倒地磕碰所致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就案件起因而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核对工程量时因计量问题与被告人发生争议后,率先使用脏话辱骂、持物品砸向、脚踢被告人,主动挑起肢体冲突,其行为属于自陷风险,是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害人的过错应作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3. 就量刑而言,被告人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一时冲动的肢体冲突,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其三,被告人始终表示若法院认定其有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四,被告人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4. 综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瑕疵、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的各项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作出罪轻处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我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重点围绕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证据链的完整性展开质证,让合议庭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发表了类似的辩护意见,形成了辩护合力。

(三)民事调解阶段:积极配合,推动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庭在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主持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我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人及家属明确调解的重要性,推动其按拟定的赔偿方案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释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能力及本案的过错划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我的协调下,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明确表示对其刑事责任由法院依法处理。

五、案件判决结果与辩护效果

云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作出综合判决,采纳了我方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判决要点如下:

  1. 认定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 认可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 认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另一被告人亦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辩护目标完美实现:虽法院未采纳我方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但通过精准的罪质辩护、充分的量刑说理,以及积极推动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被告人无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罚,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和辩护工作均表示高度认可。

六、案件辩护心得与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兼顾刑事辩护与民事调解,精准挖掘案件的从宽情节,以调解促谅解,以谅解促罪轻。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核心心得:

  1. 精细化阅卷是辩护的基础:通过细致梳理卷宗证据,发现公诉机关证据的瑕疵与事实矛盾,精准找到罪质辩护的切入点,即使法院最终未认定无罪,也能让合议庭充分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后续的量刑说理奠定基础。

  2. 被害人过错与民事谅解是罪轻处理的关键:故意伤害罪属于亲告罪范畴,被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情节,尤其是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积极推动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能大幅降低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风险,本案正是通过赔偿谅解这一关键步骤,促成了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3. 分层辩护,逻辑严密是辩护的核心:庭审中先就罪质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公诉机关的证据瑕疵与事实矛盾;再就量刑发表意见,全面梳理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后结合民事调解的结果,提出罪轻处理的具体建议,形成层层递进的辩护逻辑,让合议庭清晰掌握辩护观点,提高辩护意见的采纳率。

  4. 兼顾刑事与民事,形成综合辩护思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辩护律师不能仅关注刑事部分的辩护,还需重视民事部分的调解,将民事调解作为刑事罪轻辩护的重要抓手,实现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精准掌握刑法分则罪名及量刑情节的规定,更要秉持综合辩护的理念,兼顾案件的刑事与民事维度,通过精细化阅卷、精准化质证、合理化调解,挖掘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决,既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公民,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因过激行为引发刑事犯罪,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邹占才律师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著名律师。双一流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凭借专业素养创立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并出任执行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1530320********3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