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占才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模拟案例,具体信息已做模糊处理以保护隐私)
(2024)云0303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女,19XX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XX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XX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3年X月30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X月1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占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传播性病罪,于2024年X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邹占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X月22日至2023年X月29日期间,被告人XXX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XX市龙华南路XXX号出租房内实施卖淫行为,先后与10名男性发生过性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明知自己感染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等证据予以支持其指控,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邹占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意见;被告人XXX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并如实陈述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X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态度较好,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患有甲状腺疾病,需长期吃药;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XXX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22日至2023年X月X日期间,被告人XXX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XX市龙华南路XXX号出租房内实施卖淫行为,先后与苟XX等10名男性发生过性行为。2023年12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XXX在卖淫嫖娼行为结束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盘问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XX分局已扣押被告人XXX违法所得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举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XX人民医院传染病报告卡、成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历记录、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病人治疗记录表、检验报告单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XXX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邹占才提出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身体状况等因素,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X月30日起至2024年X月29日止。)
二、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3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