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占才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结算金额 2700余万元,违法所得xx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对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