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枫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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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作者:李枫楠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9次举报
2022-10-26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认定为无效,不一定相关的条款也无效,一般合同签订的条款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判定。比如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中违法转包情形,可能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可以进行追偿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效力丧失,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不享有了收款的权利,造成了弱势群体权利的丧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以及建设工程支付苦难,市场经济得不到保障的局面。

李枫楠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核心擅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相关业务,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6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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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85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