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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单位犯罪分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作者:李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7次举报



1、总公司单位犯罪分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玲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并获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其具有多年刑事实战经历,曾长期供职于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2011212006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