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7日 6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案情: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受罗某邀请到某酒吧喝酒。当晚,陈某、罗某、罗某的前女友苏某等人一起喝酒后。2019年9月11日凌晨3点左右,陈某送苏某到某酒店休息,二人进入酒店房间后,陈某意图和苏某发生性关系,将苏某按倒在床上,强行进行亲吻,并强行脱去苏某的衣服和裤子。苏某拒绝并反抗,遭到陈某扇耳光。陈某脱去裤子想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苏某用手捂住阴部,陈某未得逞,随后,陈某、苏某离开房间,苏某报警。经鉴定,苏某面部、耳部、膝部均有搓擦伤,未构成轻微伤。
接受委托后,律师工作如下:
本律师基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尽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如下辩护工作:
在侦查阶段,本律师积极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案情案例,与陈某家属充分沟通,多次会见陈某,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当面多次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此外,本律师通过与办案民警、当事人家属多次沟通,多次会见陈某,得知某酒吧有监控视频,可以拍摄到被害人苏某主动跟陈某离开,因此,本律师又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调取酒吧录像证据,获得同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多次与陈某家属沟通、会见陈某,主动多次向办案检察官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关于陈某强奸罪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等,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提出陈某从轻、减轻、从宽量刑情节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机关以陈某强奸未遂起诉,并作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在审判阶段,本律师按时出庭,积极主动为陈某充分辩护,辩护内容得到法官认可,获得成功辩护:
将强奸未遂辩护为强奸中止;
陈某并未脱去裤子,仅是解开绳子;
从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获得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重点部分:
“在一个封闭的酒店房间,隔音效果良好,并且苏某喝酒后力气不是很大且已经反抗到没有力气,且此时苏某的裤子和内裤已经被脱掉,在这种环境下,陈某有能力、有条件且极其容易就能继续强行完成与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陈某并未继续强行实施与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是陈某问了苏某的主观意愿,得知苏某不愿发生性关系,感觉没意思,陈某的主观心态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种放弃是陈某主动停止,并不是因为如起诉书所述苏某用手捂住阴部,致使陈某未得逞。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显然陈某的行为更符合能为而不为,即犯罪中止。”
“证据P5苏某陈述,陈某脱光衣服,并用生殖器接触苏某的屁股,与证据P86陈某的供述完全矛盾,陈某仅是把运动短裤的绳子解开,并没有脱掉裤子。此外,本案案发现场并未发现关于陈某的阴毛、精液、分泌物等足可以证明陈某脱掉裤子的证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陈某没有脱掉自己的裤子,从而证实起诉书认定陈某脱去裤子想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错误,也从侧面证明案发时陈某对苏某的性权利危害较小。”
律师建议:
本案虽系极为普通的强奸罪案件,但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教育意义。普通观点认为发生一夜情、霸王硬上弓等男女之间的小事,并不会触犯我国刑法,但殊不知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只要构成强奸罪既遂,就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甚至会判处死刑。因此,我们普通男性同胞一定要极为慎重看待这件事,妇女的性权利是神圣不可侵权的,别让自己的一时精虫上脑,毁了自己的半生前途。
强奸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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