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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强制猥亵罪|未获被害人谅解的成功罪轻辩护

作者:徐振邦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2次举报


案情简介20225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会所唱歌,被害人李某为有偿陪侍人员。当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一起吃夜宵,吃完后犯罪嫌疑人赵某驾驶其车辆送被害人李某回家。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车内采取言语威胁强行亲吻李某,李某下车后拨打电话报警,当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

指控意见:被告人赵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难点:鉴于本案被告人未获被害人谅解,从司法实践来看取得较低的量刑效果难度较大。
辩护策略:经律师多次会见并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件相情况,通过反复阅卷,对比供述、被害人陈述、录音等相关证据,发现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之处,向检察官充分发表对案情的看法,庭审中从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意志、客观行为、被害人李某的身份性质以及其行为表现等角度分析,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最终法院择取了最低量刑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不具有明显的强制行为。客观行为方面,本案中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录音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是以言语相胁迫,其强制力度不足以达到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的关系来看,被害人李某系夜店陪酒人员,于夜间凌晨工作结束后与被告人赵某等人一起吃宵夜,并让被告人赵某送其回家,案发前二人有亲密行为,被告人赵某因其职业性质提出过夜费,被害人李某仅是口头上拒绝,未有激烈的行为予以拒绝,并不排除李某存在暗示的可能,故被告人赵某将上述言语误以为是双方的暧昧言语,从而陷入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主观恶性方面,被告人赵某本次犯罪并无预谋,属于临时起意。结合案发前二人的亲密行为和被害人李某的职业性质,实施猥亵行为系出于激情而产生短暂性的思维活动减弱,再结合其犯罪手段、环境来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辩护律师:徐振邦、周慧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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