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双十一预售活动中,两位知名主播的带货额高达70亿,如此高的销售额中所涉及的商品种类也非常多,主播是是否对所销售的产品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体验这一情况消费者也无法得知,那么如果出现了夸大、虚假带货的情况,主播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虚构成交量即刷单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夸大商品的功能性质更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该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如果主播对于刷单的行为并不知晓也未在直播中以成交量为宣传手段带货的话,主播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夸大商品功能性质,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主播明知所介绍的和产品实际不符的话,在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是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