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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金or定金?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121人看过


电商这一产业出现后,光棍节逐渐变成了购物节,各种购物套路都在不断更新,那么消费者如何在这复杂的套路规则里避免上当受骗呢?

近日,王先生在某购物APP上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的预约券,即先花100购买该劵,购买后客服会发送一张100元的优惠券至个人账号卡包里,可用于11.1日当天购买该款电子产品时使用,同时还会获得半价购和零元购的抽奖资格。但王先生购买后就后悔了,询问客服后得知预约金不能退,于是王先生想先下单再要求退款,结果下完单申请退款时却被商家以损害其他参与活动用户的权益为由拒绝了,针对这种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评析

1、预约金是定金吗?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同时定金还带有一点违约金的性质,即如果买家无故不想履行付款义务了,卖家可以不返还定金。反之,如果卖家无故不想履行发货义务,那么买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保证,且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那么针对预约金,也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同时卖家也强调了预约金不退,那么预约金是否就等同于定金呢?仔细分析一下,其实此预约金和定金并不相同。

首先,付款模式不同。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并在后续支付时直接抵扣款项。而预约金却是预先给付一部分金额作为参加抽奖的资格,同时得到同等价位的优惠券,在后续支付款项时并没有抵扣,而是使用了优惠券才产生了减免的效果。

其次,惩罚性质不同。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方不履行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但预约金却只约定了合同一方即买家的违约惩罚,也就是不退还预约金,对卖家来说却无其他惩罚措施。

再者,根据现行法律以及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可见定金数额可以在合同标的额20%以下确定。而预约金则没有金额的限制,既可以预先支付合同标的额的20%,也可以支付合同标的额的30%。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预约金和定金并不相同,那么王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步,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也就是可以购买商品时直接跳过预约金这一步骤。但是如果前期没逃过套路已经买了呢,那就开始第二步,在拍下商品后在未发货前,申请退货,如果卖家不同意退货申请的话,可以向该购物APP的客服进行投诉,要求平台介入解决。 如果第二步还没有解决的话,那就开始第三步,即向消费者协会协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未发货的电子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即退货是消费者的权利,卖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剥夺。

拒绝套路,从维权开始,从你我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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